2023年4月21日,由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熊某某等四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3400元,用于案涉水域的资源保护和禁捕工作。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本院办理的首例长江渔业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案件。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3日10时许,熊某某、丁某某、喻某某、先某某相约在天水市麦积区某镇附近的河边(该河流属于长江流域嘉陵江水系,案发时属于禁渔区、禁渔期),分工配合使用禁用电捕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63尾。

本院经审查认为,熊某某等四人的行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涉嫌犯罪,还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并补充关于捕捞工具认定、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生态修复建议等相关证据后,遂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对熊某某等四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水系支流众多、生态环境独特,该水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为典型的区域,被誉为我国淡水渔业的摇篮、鱼类基因的宝库和经济鱼类的原种基地,对维护水域生态系统稳定,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电捕鱼”为绝户式捕捞方式,不仅会造成水域鱼类、水生生物、浮游植物个体大范围死亡、影响水质并形成死水,还会对幸存水生动植物的生理功能、繁育能力、抗病能力等机能造成破坏并引发次生危害,更会造成水生生物遗传特性改变,危害渔业和水生生物资源进而造成灭绝,“电捕鱼”行为严重威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开庭审理中,熊某某等四人在认识到电捕行为危害的同时,积极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法院判决支持本院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四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当庭缴纳罚金及损害赔偿金。
该案的依法办理,发挥了司法教育引领和警示作用,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一面”的良好效果;加强了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在涉环境资源案件办理中的协作配合,合力守护长江流域生态资源安全。下一步,我院将持续以“三抓三促”行动为抓手,贯彻“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上下一体、内外联动,在依法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深化探索替代性修复、惩罚性赔偿等措施,打通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最后一公里”,为天水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