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切实维护秦州区生态环境资源安全,凝聚打击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合力,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秦州分局等9家司法和行政单位,举行了《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签约仪式,并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会议由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魏秀成同志主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黎平生同志;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强同志;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秦州分局副局长张颜文同志;天水市秦州区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徐金祥同志;天水市自然资源局秦州分局执法大队队长刘印泉同志;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森林警察大队队长姚小全同志;天水市秦州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余谦同志;天水市秦州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队专职副队长李建章同志;天水市秦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制股股长高娟红同志;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股股长马文新同志及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相关部室同志出席了会议,天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袁永峰同志受邀列席了该次会议。

会上,黎平生检察长对该《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意见征求过程、主要内容及意义做了简要阐述。与会10家单位就《实施办法》进行了审阅并会签。黎平生检察长强调,该《实施办法》的出台,一是有助于建立了本区域内行之有效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刑行衔接机制。《实施办法》从各部门工作职能定位、协作配合机制、案件(线索)的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四个方面详细规定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刑行衔接案件的办理程序,还制定了《涉嫌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两个文书模板,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衔接机制,有效解决了行刑衔接程序性问题,打通了行刑衔接路径,提升了环境资源类案件双向转化的效率。二是有助于解决各行政机关及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关于关于案件认定标准、证明标准不统一等实践问题。本《实施办法》通过联席会议、双向咨询机制以及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对案件的标准、证据证明标准进行了明确,解决了实践中标准不统一问题。三是有助于形成形成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合力。本《实施办法》通过各行政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各行政主体、司法机关加强了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意识,也形成了各参与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助力增强涉环境资源类案件打击合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我们多部门对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的践行落实,也是基层部门在环境资源领域不断深化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合作的一个体现。

签约仪式结束后,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一次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与10家参会单位就《实施办法》内容及案件移送及办理中的实践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通过此次交流,强化了司法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了涉环境资源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有助于进一步凝聚我区涉环境资源领域的治理和打击合力,为“美丽秦州”建设贡献法治力量。